行政处罚篇
一、XF内幕交易
2013年4月28日起,ZGJT公司即着手筹划GLLH(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事项,期间与GLLH大股东GLJT多次会面磋商相关收购事项。9月12日,GLLH发布第一大股东拟转让公司全部股份的提示性公告。11月18日,GLLH股票复牌,并发布公告称终止股权转让事项。GLLH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拟转让公司全部股份事项属于内幕信息,X某在股权转让事项启动初期参与会见,过程中知悉相关会议内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首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为2013年5月23日。
XF系内幕信息知情人X某的弟弟。内幕信息敏感期内,XF使用本人账户于2013年5月27日、6月4日两个交易日内,分三笔买入上述公司股票共计124,795股,成交金额共计477,654.60元,2014年3月7日、10日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70,530.15元。除此之外,XF账户自开户以来从未交易过涉案股票,XF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涉案股票的交易时点与X某首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非常接近,交易资金来源于卖出其他部分股票和赎回基金,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交易习惯明显改变。针对上述异常情况,XF未能作出合理解释。XF的行为构成了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XF违法所得70,530.15元,并处以70,530.15元罚款。
二、刘JY、陆JY内幕交易
2013年9月,ZHJ公司与美国SES公司开始初步接洽,商讨对外投资事宜。2014年1月7日,ZHJ召开与SES公司成立合资公司的论证专题会。1月8日,刘JY在与L某的QQ聊天中知道了会议的主要讨论情况。1月24日至1月27日,刘JY作为ZHJ公司办公室主任收到多封关于SES合作项目的相关邮件,内容有《合资合同》及相关附件。2月8日,ZHJ召开SES合作专题讨论会,最终确定了合作意向,之后正式开展合作。ZHJ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形成日为1月7日。LJY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起点为1月8日。
刘JY的丈夫陆JY利用L某某、T某某、L某某三个账户,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买入ZHJ股票261,464股,成交金额为3,387,534.70元,后全部卖出,卖出金额4,061,281.70元,扣除交易税费,获利647,339.27元。上述账户买卖股票均由陆JY决策和操作。刘JY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晓陆JY关于ZHJ股票的交易情况,并与其共同决策。刘JY、陆JY上述行为构成了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刘JY、陆JY英违法所得647,339.27元,并处以1,294,678.54元罚款。
三、CJ持股超过5%未披露
2012年,CJ通过其控制的“CJ”、“CQ”账户买卖JSSY股票。2012年5月2日,上述账户共持有JSSY股票11,220,976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5.004%。其后,在5月10日-5月11日、5月24日-6月1日、6月5日-9月11日、9月14日-9月17日期间,“CJ”、“CQ”账户合计所持JSSY股票均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5%,其中2012年7月10日所持比例最高,达到5.347%。“CJ”、“CQ”账户合计持有JSSY股票超过该公司总股本5%期间,CJ未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JSSY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予以公告。CJ是上述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是上述未按规定报告、披露信息的责任人。CJ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江苏证监局决定对CJ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
四、GXY证券从业人员非法买卖股票
GXY自2009年9月1日入职XN证券公司至2014年2月14日期间,一直从事并购重组工作。自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10月, GXY利用实际控制的朋友X某某账户买卖股票;自2010年10月至2014年2月12日, GXY利用实际控制的同学H某某账户买卖股票。 GXY先后利用上述两个账户交易了近百只股票,主要采用手机下单的方式,买卖股票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其工资收入。在2009年9月21日至2014年2月12日期间, GXY用上述两账户累计买入金额6,163.89万元,累计卖出金额6,420.42万元,获利212.34万元,扣除涉嫌内幕交易WTTX违法所得20.47万元(GXY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已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共获利191.87万元。
GXY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内借用他人账户买卖、持有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GXY违法所得191.87万元,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五、HRGF等信息披露违法及JRGY超比例减持情况未完整披露、短线交易
一、HRGF、ZJDZ、JRGY、YHJ于 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披露公告》(以下简称《分配预告》)和《关于HRGF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以下简称《分配提案》)存在误导性陈述,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1月22日,HRGF前三大股东ZJDZ、JRGY、YHJ业共同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分配提案》,称“基于HRGF未来发展需要并结合HRGF2014年实际经营状况,为了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HRGF未来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提议以HRGF2014年12月31日股本1,574,978,38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2015年1月23日,HRGF公开披露了上述《分配提案》。
2015年1月23日,HRGF披露《分配预告》,称“基于公司未来发展需要并结合2014年实际经营状况,为了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未来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前三大股东YHJ、JRGY、ZJDZ提议以HRGF2014年12月31日股本1,574,978,38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上述三名股东承诺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预案时投赞成票。公司董事会以现场及通讯方式与全体董事进行了沟通,董事均已知悉并同意该分配预案。董事会一致认为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HRGF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及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规划》)中分配政策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公司9名董事均签署了书面确认文件,并承诺在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投赞成票”。
2015年1月31日,HRGF披露了《2014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4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8亿元左右”。2015年4月23日,HRGF公布2014年年报,披露201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47,595,474.67元,当期母公司未分配利润-51,738,675.01元。
HRGF及其前三大股东YHJ、JRGY、ZJDZ于2015年1月23日,即在法定业绩预告截止期前的敏感时点,采用模糊性的语言,对2014年经营状况进行描述,并作为高比例转增提议的理由,结合资本市场上业绩良好才会高转增的惯性思维,足以使投资者对公司2014年经营业绩产生错误判断,从而影响其投资决策。
同时《分配预告》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分红规划》中分配政策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和《分红规划》的规定,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前提条件是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而且应同时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即“公司合并报表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而事实上,HRGF合并报表该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及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均为负值。因此该分配预案实际上并不符合《公司章程》、《分红规划》中相关分配政策的规定。上述信息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给投资者造成了利润为正、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错误判断,客观上给投资者造成了误导。
二、JRGY及其一致行动人超比例减持情况未完整予以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JRGY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合计持有HRGF股票205,301,464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3.04%。截至2015年1月20日,共累计卖出91,155,1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9%,减持比例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JRGY虽然于2015年1月20日披露了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但是未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股份比例,未及时披露一致行动人出售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JRGY从事短线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JRGY属于持有HRGF股份5%以上的股东,2015年1月14日至2015年1月27日,JRGY卖出HRGF股票106,357,861股,2015年1月27日当日又买入HRGF股票200,000股,2015年1月28日卖出HRGF股票50,839,884股。
江苏证监局认为,HRGF于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分配预告》存在误导性陈述,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董事长YHJ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秘CM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YHJ、ZJDZ、JRGY于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分配提案》存在误导性陈述,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JRGY与其一致行动人未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对于上述违法行为,JRGY承担主要责任, JRGY执行董事兼总经理RXD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JRGY将持有的HRGF股票在卖出六个月内又买入、买入六个月内又卖出,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情形。
江苏证监局决定:一、对HRGF、ZJDZ、YHJ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二、对JRGY给予警告,并针对其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针对其超比例减持未完整予以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针对其短线交易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以上合并处以75万元罚款;三、对CM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四、对RXD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行政监管措施篇
一、TF证券南京某营业部违法违规
江苏证监局于2015年3月对TF证券南京某营业部进行了全面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营业部存在较多问题,具体有:
一、营业部委托十余名外部人员为营业部发展客户,并向这些外部人员发放佣金提成,该行为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营业部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显示,营业部负责人为W某,检查发现,营业部日常经营会议由H某某主持,公司OA中H某某具有最终审批权限,薪酬考核表及费用报销单均由H某某签字,W某休假需向H某某申请,上述情况表明营业部实际履行负责人职责的人员为H某某。但H某某未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向江苏证监局申请任职资格,且在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取消该行政许可后,未按规定向江苏证监局报告。
三、营业部存在全员营销的情况,如投资顾问助理X某某除做客户回访外,也要做客户开发、营销,并参与客户佣金提成。该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七条“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的规定。
四、营业部投资顾问助理H某未取得投资顾问资格,但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并参与客户佣金提成,领取投资咨询服务费。该行为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规定。
检查发现的问题反映了营业部内部管理混乱,存在一定风险。江苏证监局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营业部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TF证券南京某营业部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
二、GX证券南京某营业部违法违规
江苏证监局于2015年8月对GX证券南京某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客户反映的营业部涉嫌通过投资顾问服务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的情况进行了重点调查。检查发现,营业部投资顾问中心V客服务部负责人Z某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但在公司营销平台上以“证券分析师”名义下挂430名客户。通过抽查公司营销服务平台中的客户信息发现,Z某与多名客户存在“投资顾问关系”,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有关规定。
调查组通过抽查营业部向客户推送的短信,发现2015年8月4日、8月5日营业部分别向10791和241位客户推送的信息中均提及融资买入股票,而这些客户中存在中风险承受能力、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客户以及尚未开通融资融券的客户,在当前剧烈波动的市场情况下,向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客户推送类似信息可能存在较大风险。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的规定。
鉴于该营业部签约投资顾问服务的客户较多,投资顾问业务收入较高,有必要对其投资顾问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及时纠正,严格监管,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江苏证监局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GX证券南京某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三、HX证券常州某营业部负责人YB任职手续不齐全
HX证券常州某营业部YB于2015年3月24日被其营业部所属证券公司正式任命为营业部总经理,该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正式行文,江苏证监局于2015年6月12日收到该营业部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备案报告且备案材料不齐全。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以下称《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营业部未按照《监管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在作出有关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营业部的行为违反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反映出公司在合规管理、内部控制方面不严谨、不规范。根据《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该营业部负责人YB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四、江苏KSNCSY银行违规销售基金
经江苏证监局检查,江苏KSNCSY银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人员资格方面,该行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为零售业务部,部门主要管理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是信息公示方面,该行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未向投资人公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未置备于网点的显著位置或者在公司网站予以公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未提供有效途径供投资人查询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销售文件,违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三是监察稽核方面,该行未在每年度结束一个季度内完成上年度基金销售业务的监察稽核报告,违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1号)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该行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该行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基金销售业务合规管理,加强人员资质管理,强化信息公示和内部稽核,进一步优化客户服务,加强投资者教育,杜绝再次发生违规行为。
五、JT期货公司员工FB私自代客户签署开户资料
FB为JT期货公司总部业务部门的客户经理,2012年10月在上门为客户Y某办理期货交易账户开户过程中,未经客户杨某授权,私自代客户签署部分开户资料,并将之与其他开户资料一起提交公司审核。
作为期货从业人员,FB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的规定,对FB予以警示。F某上述行为还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六条、第七条有关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根据其《纪律惩戒程序(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与FB“撤销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同时,JT期货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FB的上述行为,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有关规定,责令JT期货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
六、期货从业人员THN、BXR私自代客理财
THN为A期货公司的客户经理,2011年8月至2013年3月期间,其私下接受客户Z某、W某委托,通过期货公司现场交易区域配置的交易电脑代客操作程序化交易;其后,代签《交易开拓者销户申请表》和《手续费变更表》上的客户签名;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期间,私下委托他人操作该两客户账户;并未将追保、强平通知到客户本人,未勤勉尽责维护客户利益。
BXR为B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2009年10月至2014年期间,私下接受客户Y某委托,使用营业部电脑或自己携带的电脑通过营业部网络代客下单交易;在营业部网络关闭交易功能后,使用自己携带的电脑通过其他网络代客下单交易。
作为期货从业人员,THN、BXR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的规定,对THN、BXR予以警示。THN、BXR的上述行为还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十二条有关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情节严重。中国期货业协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四十条、《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与THN、BXR“撤销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七、STCB年报信息披露违规
STCB公司2014年报存在前期重大会计差错,财务数据失实。该公司将2013年前已取消采购订单、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的长账龄预付进口设备款挂列预付账款,将2013年及以前年度不符合销售确认条件的船舶确认为销售收入,应追溯调减2013年净利润2745.9万元、未分配利润6810.63万元、年末净资产9556.53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公司出具警示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公司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公司的财务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
八、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YJH未履行告知义务
C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YJH在2012年公司收购B公司过程中,未及时告知公司委托他人代持B公司股权事项,导致C公司在收购B公司过程中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违规。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考虑到YJH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主动配合检查工作,江苏证监局决定对YJH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九、上市公司高管JU违规减持股份
JU自A公司2012年6月1日上市至2015年3月30日一直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后的第二天即2015年4月1日,JU通过自己的账户在二级市场以集合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5万股。作为上市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JU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JU采取责令整改行政监管措施。
十、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协议未披露
2014年10月13日,A公司披露了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收到了B投资公司的《履行协议通知书》,称其与A公司控股股东C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签订了《A公司9000万股股份转让协议》,督促C公司履行协议。《A公司9000万股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后,A公司控股股东C公司、B投资公司均未及时履行公告、报告义务。该事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江苏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对A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B投资公司及其董事长采取了下发警示函和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十一、RM持股超过5%未披露
2015年4月,RM通过其控制的“RM”账户买卖HXGF股票,至2015年4月30日,上述账户共持有HXGF股票42,124,045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5.63%,在“RM”账户持有HXGF股票超过该公司总股本5%期间,RM未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HXGF公司并予以公告,RM作为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是上述未按规定报告、披露信息的责任人。RM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其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把违法事实提交局立案办进一步办理。
十二、HRGF公司独立董事未勤勉尽责
2015年1月23日,HRGF披露《分配预告》,称“基于公司未来发展需要并结合2014年实际经营状况,为了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未来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前三大股东YHJ、JRGY、ZJDZ提议以2014年12月31日股本1,574,978,38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上述三名股东承诺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预案时投赞成票。董事会一致认为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及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回报规划》中分配政策的规定。公司9名董事均签署了书面确认文件,并承诺在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投赞成票”。
2015年1月31日,HRGF披露了《2014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4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8亿元左右。2015年4月23日,HRGF公布2014年年报,披露201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47,595,474.67元,当期母公司未分配利润
-51,738,675.01元。
《分配提案》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任XD、ZYX、WYS、ZZ、LYR、JCX、XXP,未经调查了解公司2014年实际经营情况,就书面确认同意上述利润分配提案,认为其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回报规划,并予以披露,没有勤勉地履行职责。2015年10月22日,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十三、 SYGF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SYGF公司于2015年5月4日收到DH县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民事诉状》,知悉因公司现用的12.601亩土地的使用权纠纷,公司、DH县PM镇政府、DH县PM镇政府JD村村委会作为被告被起诉,但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才披露前述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江苏证监局对SYGF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十四、GF私募基金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2014年,GF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在向特定主体募集资金过程中,虽对投资者开展了风险测评及销售适用性匹配工作,向投资者销售的单个产品的门槛不低于100万元,并向投资者揭示了投资风险,但是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江苏证监局据此对GF公司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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